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第二十七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和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