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第二十六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二)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三)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