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