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五名以上专家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