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五名以上专家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