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