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四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资料复制件、实物图片及电子档案,应当汇总后提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保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