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