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三条有效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和收集有关资料、实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