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二条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调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