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一条有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吸收境外留学人员和境外访问学者参与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留学人员和境外访问学者参与调查时应当服从所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