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七条有效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而损毁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