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六条有效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应当在设置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信号。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高速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