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