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