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