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检举、揭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