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因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过错,造成正常行驶车辆损毁的,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车主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