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高速公路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做到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二)擅自扩大服务收费范围;

(三)拒绝提供合理服务;

(四)强制提供服务;

(五)刁难或勒索司乘人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