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高速公路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做到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二)擅自扩大服务收费范围;(三)拒绝提供合理服务;(四)强制提供服务;(五)刁难或勒索司乘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