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高速公路的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其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遇有特殊情况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