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设置并开足相应的收费站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车辆通行费收费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标志,坚持文明收费,方便行车,不得随意关闭收费站道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