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均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辆通行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