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治安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和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