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人员与机械、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