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