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应当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不得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起点、终点、硬路肩、匝道和匝道出入口处超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