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将时速提高到60公里以上;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