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至二千元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