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