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