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而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