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一百至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