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