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