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