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