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