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