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