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严格猎枪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内销售。购买猎枪、弹具必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公安机关核发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单位购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