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地弓、铁铗、粘网、毒药、炸药和陷阱、火攻、掏窝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它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