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第九条已废止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商检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