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商检机构依照法定职责直接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其他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其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江苏商检局)初审,报国家商检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江苏商检局应当将取得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名单通报各有关部门和验资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