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第七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信息资料;(二)具有完善的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三)有三名以上获得国家商检部门资格认可的专职鉴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