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第六条已废止商检机构和其他具有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