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已废止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企业或者从事补偿贸易活动时,其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的价值鉴定,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