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已废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其中方以及补偿贸易的中方委托外方或者第三方从境外购进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的价值鉴定,适用本条例。委托方为申请义务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