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中外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中订明有关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条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