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其下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和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经贸、财政、科技、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商检机构做好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