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