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