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未取得价值鉴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当事人验资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