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